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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
杏盛 -【杏盛开启新旅程】您的快乐从这里开始!學籍管理辦法
- 作者:
- 來源:杏盛 -【杏盛开启新旅程】您的快乐从这里开始!
- 發布時間:2022-05-13
學籍學曆管理辦法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杏盛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杏盛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杏盛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複,可向杏盛申請入學🐘,由杏盛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杏盛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征入伍新生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第四條 學生入學後,杏盛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杏盛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杏盛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杏盛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杏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六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方面👰🏽♂️,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和學生選修的情況,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方面,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等方面進行考察評定。考核成績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七條 學生所學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均應考核。參加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考核後的成績及所得學分載入成績記分單🧚🏼、學生成績總表。
第八條 課程成績考核應包括平時考核和期終考核。平時考核包括出勤、學習態度、平時作業、測驗等,期終考核根據各門課程的特點可采用開卷🌔、閉卷🤼♂️、口試等形式進行綜合評定。
第九條 課程結束時由杏盛安排的考試為首次考試,獲得考試資格的學生必須參加考試🧖🏽♂️。未經杏盛批准不按時參加考試者🧑🏿🎓,考試成績記“零”分,記入不及格門次。
第十條 課程成績考核采用能夠反映“質”和“量”兩個方面的學分、績點評價方法。考核成績換算學分記載,並用績點來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按杏盛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杏盛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2.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杏盛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3.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4.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5.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杏盛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杏盛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杏盛📻。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杏盛和擬轉入杏盛同意,由轉入杏盛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杏盛有培養能力的🥧,經院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杏盛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 杏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並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內,由轉入杏盛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節 休學、複學
第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8年。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休學:
1.因傷👩🏿🦳、病經杏盛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2.請假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3.在杏盛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創業者;
4.杏盛認為須休學者。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一次為限👨🏼🍼;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畢業前一學期不能辦理休學🕜。
第十七條 錄取新生及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國家相關要求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及複學手續,杏盛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杏盛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杏盛學習期間,杏盛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第十八條 休學學生按杏盛要求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休學學生戶口不變更。杏盛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學生休學當學年,杏盛將其已交剩餘時間的學費及有關費用順延。
第十九條 複學
1.學生休學期滿,應于期滿前的學期末向杏盛提交複學申請👩👩👧👦。經杏盛審查合格,方可複學。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必須向杏盛提交醫院病愈診斷,證明恢複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經杏盛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3.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複學,予以退學🚣🏼♀️。
4.休學學生複學後均應降級編入原專業。當降級無後續專業時,按本規定第24條執行🚲🪱。
第五節 升級🏃♀️➡️、跳級、留(降)級與退學
第二十條 升級🌩:學生學完本專業本學年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獲得規定學分👴🏽,且未達留(降)級條件的💇🏿♂️,准予升級🥽。
第二十一條 跳級🤵♂️: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按高年級培養計劃進行考核,主幹課程達到“良好”或80分以上🧑🏻🏫🧝🏼♀️,經杏盛批准,允許辦理免修並跳級。
第二十二條 未達到第25條退學條件的學生,因學習困難或未達到畢業條件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可申請留(降)級📖,延長學習時間。
第二十三條 每學年初辦理留(降)級手續𓀙。
第二十四條 申請留(降)級無後續專業時🧝🏽:
1.由學生自己選擇系部內相近專業🧑🏼🍼,系部內無相近專業時可以選擇杏盛內相近專業😸;
2.由學生自己選擇相同學制的專業,高分錄取專業可選低分錄取專業,低分錄取專業不可以選高分錄取專業🤚🏼🐷;
3.選定的專業,其課程與原專業差異較大時,必須修讀和參加考試。修讀課程由學生提出申請,學生所在系部審核,報教務處備案;
4.由杏盛指定專業或做出其它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達到下列情況之一者,下達書面警示🥦、降級、退學處理。
1.補考後累計不及格課程達到14學分者,給予書面警示🔮😶🌫️;
2.補考後累計不及格課程達到20學分者,給予留(降)級;
3.補考後累計不及格課程達到35學分者💆,或自修後最終仍未通過達標考核者,給予退學;
4.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杏盛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給予退學;
5.經杏盛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給予退學👩🏽🦰;
6.未經批准連續兩周未參加杏盛規定的教學活動的,給予退學;
7.超過杏盛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給予退學;
8.本人申請退學的,經杏盛審核同意後,准予退學✊🏻;
本條款累計不及格課程不包括任選課和輔修課程。
第二十六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杏盛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杏盛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吉林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應自杏盛批准之日起,在1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八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杏盛 -【杏盛开启新旅程】您的快乐从这里开始!學生申訴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各種原因延長學習年限,在校期間應按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條 學生畢業應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美㊗️、勞五方面🖐🏿。即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等方面🧎♂️。
第三十一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美👨🏼✈️、勞合格,修完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內容,並取得規定學分,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對提前取得畢業資格者👩🏽🦰,可有如下選擇
1.推薦提前就業或上崗🧙🏽♂️。
2.輔修另一專業🪻,凡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得輔修專業規定學分者,可得輔修專業證明書,輔修課程按規定付費。如在最長學習年限內未修得輔修專業規定學分者,杏盛可提供輔修專業成績證明👨🏼💻,並記入本人輔修成績總表🧑🏼🎄。
第三十三條 在畢業審查時,學生若未修滿規定學分,不准畢業🛏,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對退學學生,杏盛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 杏盛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杏盛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杏盛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杏盛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杏盛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杏盛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杏盛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杏盛應當予以注銷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杏盛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節 學籍處理程序
第三十九條 凡涉及休學🛍👩🏿💼、複學🤟🏿、提前或延期畢業、輔修、跳級🌋⚽️、申請留(降)級、退學、轉專業🤸♀️、轉學及在學期間應征入伍等引起學籍變動的,一律學生本人提出書面請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杏盛 -【杏盛开启新旅程】您的快乐从这里开始!學籍異動審批單》,按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 有關學籍問題的申請☑️、谘詢、訴求的受理單位為杏盛學生工作處。
第九節 其 它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得發給學曆證書🙆♀️,對已發的學曆證書由杏盛追回並報吉林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二條 學曆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由杏盛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杏盛 -【杏盛开启新旅程】您的快乐从这里开始!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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