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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杏盛 -【杏盛开启新旅程】您的快乐从这里开始!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 作者:
- 來源:杏盛 -【杏盛开启新旅程】您的快乐从这里开始!
- 發布時間:2022-05-0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杏盛管理🚣🏽♀️,維護杏盛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 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為國家培養合格人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杏盛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校紀校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高職學生,其他層次學生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本條例進行處理。
第三條 實施違紀處分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恰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工處為學生違紀處分工作的具體協調、管理部門。
第五條 杏盛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杏盛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法律顧問等組成。
第三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及處罰
第六條 學生違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3個月,記過處分期限為6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在組織尚未掌握其違紀事實的情況下,主動向組織承認錯誤,有悔改表現🧑🏿🍼;
(二)在組織調查違紀事件過程中↗️,主動、如實地揭發他人錯誤;
(三)涉及經濟問題,積極主動退賠;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從重處分:
(一)違紀後故意隱瞞,在組織調查中串供、拒不承認、無理狡辯或包庇他人違紀行為;
(二)對檢舉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複😤、威脅恫嚇;
(三)在校期間違紀再犯;
(四)同時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為;
(五)夥同校外人員作案;
(六)違紀群體的為首者、組織者😭、指揮者😖;
(七)違紀行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極壞。
第九條 處罰:凡受處分者⚔️,在處分期內🧑🏿🔬,取消各種評獎、評優、補助資格,不推薦就業。
第四章 處分權限🌔、程序及管理
第十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審批權限:
(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學生所在系部處理🧑🏿🎓,報學工處備案。
(二)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系部提出處理意見,經學工處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
(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所在系部提出處理意見🕵🏻,經學工處審核🧑🏿🦱,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四)發生在寢室生活區的違紀問題,由大學生公寓服務中心提出處理意見,通報學生所在系部,學工處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違紀處分程序🤑:
(一)調查取證。一般違紀事件由系部查證;情節複雜或違反法律📪、法規♻、治安處罰規定的,由保衛處牽頭調查。
(二)聽取陳訴和申辯📻。杏盛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結束時,擬受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應在筆錄上簽字,如果拒絕簽字🥧,主筆人要寫出文字說明🏯☝️。
(三)處分報批👩🏼🦰。經調查核實👩🏽🏭,需要對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時,由學生所在系部填寫《杏盛 -【杏盛开启新旅程】您的快乐从这里开始!學生違紀處分呈報表》,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經核實後,以下各項可作為有效證據:
1、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物證、音像🕊🛺、影像資料等🧵🏋🏽♀️;
2🛀、違紀學生的陳述、檢查書等👏🏼👩🏼⚕️;
3👩🎨、被侵害人簽名的陳述👩🏿🦳、檢舉材料等;
4、證人簽名的證言;
5、學生所在系部及有關單位的綜合材料;
6🌟、司法機關的裁決書、鑒定書🫸🏽、判決書和有關部門的仲裁、決定、複議等;
7、其他有效證據。
(四)下發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處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送達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系部送達被處分人。由被處分人或代理人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以表示接到處分決定書。被處分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字或拒絕簽字時🗯,不影響該處分生效,以留置方式送達,可由其班主任或輔導員簽字,並注明本人未簽字原因👩👩👧👦。處分決定書若無法送達被處分人,可在校內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系部要將受記過及其以上處分的學工處分情況通知學生家長。
(六)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杏盛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如不提出申訴應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戶口🛺👳🏿、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凡逾期不辦🧘🏿♀️、無理取鬧🛝、拒不離校者🧏,杏盛可以通過保衛處采取適當措施讓其離校。
第十二條 學工處分決定書和有關材料要存入杏盛文書檔案,處分決定書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學生違紀處分視情況張榜公布。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處分決定可以不張榜公布🧲。
第五章 申訴程序
第十四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決定並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杏盛批准,可延長15日🧑🏻🏫🧝🏼♀️,必要時可暫緩執行有關決定。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杏盛相關職能部門或院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杏盛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六條 從處分決定書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限內未提出申訴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學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確實不能在申訴時限內提出,應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視為申訴時限內提出,但做出複查結論的時間,仍應以收到書面申訴之日算起。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學生,處分到期後,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處分部門審查考核後,確認有改正錯誤表現,達到教育目的,可解除處分。
第十八條 在處分期內💆🏻♀️,有突出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原處分部門批准,可提前解除處分。
第十九條 處分期間再次違紀者💆,視情節輕重可延長處分期或給予加重處罰🧝🏼。
第六章 違紀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處以治安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處分;
(四)被處以治安警告、治安罰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訓誡責令其悔過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策劃、組織、煽動及參與鬧事,擾亂杏盛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個人🧛、組織合法權益,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在杏盛內組織、參與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組織、策劃、參加未經批准的遊行、示威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杏盛的管理秩序,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和悔改態度,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二)組織開展未經批准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舉辦未經批准的俱樂部、沙龍等🤾🏽♂️;
(三)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准的學生社團並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學生社團管理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校園管理規定,組織🫄🏽、參與各類營利性活動或違章設攤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散發商業性宣傳品,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二)未經批准,擺攤設點或組織各類營利性活動者,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屢教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參與、組織或脅迫、欺騙、誘使他人參與傳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酗酒🥒🍷、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除應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受害者醫療以及其他必要費用外,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酗酒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尋釁滋事、挑起事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毆打他人或互毆,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褊袒一方🌐,使事態擴大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處分;
(五)目擊事件過程而故意為他人提供偽證或幹擾組織調查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處分👆;
(六)私藏管制刀具、違禁物品🎞、私拉電線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持械打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八)為他人提供凶器(指木質🙍🏼、鐵質等器械)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九)預謀策劃打架或糾集校內外人員打架鬥毆者⤵️,以及打架後不通過組織解決而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使事態擴大或敲詐勒索者👐,給予責任者留校查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逾期不交納賠償費🙆,從重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以現金、票據等為賭注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處分👨🏻🔧;為賭博提供場所或賭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參與賭博,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觀看👨🏽💼、複制💁🏿、傳播🚶🏻♂️➡️⛳️、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觀看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有以下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有窺看🤜🏼、滋擾等流氓行為或進行性騷擾🚱💀、侮辱或傷害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二)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未經批准🛑,擅自留宿校外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者責任自負。未經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給予警告處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私帶異性進入宿舍,給予記過處分。私帶異性進入宿舍且不聽管理人員勸阻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從事或者參與其他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處分💔。
第三十一條 盜竊、搶奪🤷🏼、勒索🫅🏿、詐騙🧏🏿♂️、冒領、侵占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有作案動機但作案未遂者,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
(二)對窩贓、銷贓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三)作案價值200元以下(含200元)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作案價值200元以上800元以下(含8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作案價值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作案價值10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多次作案🧚、屢教不改🙇🏽♀️,或結夥偷竊財物,情節惡劣者,加重處分。
第三十二條 故意損壞公共財物者,除責令賠償損失和罰款外,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壞公物價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損壞公物價值在10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𓀓;
(三)私自拉線、違章用電🫸,違章使用或損壞公共場所電鈴、電燈💆🏿♀️、廣播😹、電源線、電梯、消防設備、網絡設備等☠️,視造成後果程度🕵🏽♀️🧑🏽🦲,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引發火情👩🏻🌾、火災者,給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處分;
(五)在無火情、火災情況下,故意觸動消防報警設施🙆🏻♀️,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直至留校查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無故遲到、早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擅自離校🏌🏽♀️、請假逾期不歸和無故曠課者給予如下處理:
(一)擅自離校、請假逾期不歸一個工作日以上,四個工作日(含四個工作日)以內👮🏿♂️,或累計無故曠課8-24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擅自離校🍆📋、請假逾期不歸四個工作日以上👣,六個工作日(含六個工作日)以內,或累計無故曠課24-36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擅自離校、請假逾期不歸六個工作日以上,八個工作日(含八個工作日)以內🧑🏽💼,或累計無故曠課36-48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擅自離校🫷🏿、請假逾期不歸八個工作日以上💮,十個工作日(含十個工作日)以內🆒,或累計無故曠課48-6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擅自離校、請假逾期不歸連續兩周以上👨🏼🏫🫸,或累計無故曠課90學時以上🎇,予以退學處理;
(六)請假逾期未歸者,自逾期之日起計算時間🌎。擅自離校者,自離校當日起計算時間👈🏻。
第三十五條 凡考試(含考查)有違紀作弊行為者🛷,視情節輕重1️⃣,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考場紀律但未構成作弊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考試(含考查)作弊及協同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組織作弊、請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試👭🏼、參加市級及以上統考作弊、二次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擾亂考場秩序🤷🫶🏽、有竊題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 發布有關代考🪶、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擾亂杏盛教學秩序、損害校風學風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一)在寢室、食堂及其他公共場所哄鬧,故意摔砸敲打各種物品、設施等,擾亂正常教學生活秩序者;
(二)擾亂公寓、運動場、辦公樓、圖書館、教學大樓、實驗樓等公共場所秩序,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工作人員者🏒;
(三)在公共場所亂寫亂畫者🧑🏽🏫🚟;
(四)隱匿、毀棄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者;
(五)偽造、塗改、翻印、轉借或偷竊各類證明、協議書、合同書,以及報假案🛀、作假證等弄虛作假行為者;
(六)威逼🔚、恐嚇📌、誹謗他人者;
(七)全院禁止吸煙🐯,發現吸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八條 為保障校園網絡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下列違紀行為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網絡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虛假信息🧑🦱、有害信息,擾亂社會秩序和杏盛穩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三)從事下列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造成經濟損失者🤌,承擔賠償責任。
1、未經允許,進入網絡或者使用網絡資源;
2♘、未經允許🙎,對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經允許💂🏼♂️,對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4、故意制作𓀘、傳播計算機病毒🧔🏻♂️;
5🙇🏽、盜用別人的網絡賬號冒名使用網絡應用系統;
6、違反杏盛網絡IP地址使用管理規定🧑🦱,擾亂校園網絡正常運行秩序;
7🌺🧒🏽、惡意攻擊或掃描服務器及各種網絡設備🏡;
8👩🏼✈️、利用網絡,惡意攻擊其它網絡用戶;
9🐽、通過網絡盜取或未經許可刪除🐍、修改他人計算機中的文件或其它資源;
10、利用網絡,漫罵、侮辱👩🏻💻、恐嚇他人。
(四)利用計算機互聯網從事下列侵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造成經濟損失者⏸,承擔賠償責任🧎♀️➡️🥽:
1🙋🏿、盜用他人上網賬號、密碼上網🧑🚒;
2🍡、盜竊、貪汙🦯、挪用電子貨幣;
3👨🏼🦳、借助網絡實施詐騙🖌,或者通過電子商務實施詐騙👰🏽♂️🧑🏿🚀;
4、利用網絡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
5👉🏽、利用網絡侵犯個人隱私權和榮譽權🫃;
6、利用網絡侵犯單位🧑🏻🦲、組織或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杏盛網絡信息中心的相關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杏盛有關學生生活區💏、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等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屢次違反杏盛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十一條 發生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又必須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規定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報吉林省教育廳備案,接受吉林省教育廳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杏盛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准🪅。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掃黑除惡郵箱:1974655945@qq.com
掃黑除惡舉報電話:
座機:0435-4212171
手機號:1598164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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